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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項目保證金必須在采購會議前交到采購方指定的賬戶,匯款時注明匯款事由,逾期視為放棄,不得參與項目采購會議。
2.當項目參與方未能承接項目時(以采購方與承建單位簽訂合同并生效之日為準),采購方無息退還項目參與方繳納的保證金。
3.保證金退回必須履行相關程序和手續,原則上必須退回原單位和賬號,若原賬號發生變更,項目參與方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。
4.項目保證金如有以下情況的給予沒收處理:
(1)經采購方查實,項目參與單位參與陪同其它單位參與項目的;
(2)經采購方確定為承建單位,在通知成為承建單位后,30天內不按照雙方已商定的內容履行合同簽訂手續的(由于采購方的原因除外);
(3)項目參與方違反國家采購法相關法律法規;
(4)項目參與方不履行自行報價及已承諾的技術條款的,除采購方同意外;
(5)在項目材料的有效期內,項目參與方要求撤回投項目材料或協議、備忘錄等;
5.履約保證金
當項目參與方被確定為承建單位后,承建單位的項目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;
履約保證金原則上應在合同履行結束后退還;
6.履約保證金退回必須履行相關程序和手續,原則上必須退回原單位和賬號。
7.如履約過程中出現質量、延期完工等情形給我公司造成損失的,相關在履約保證金中扣除,如保證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,則差額在所欠款項中扣除。
8.履約保證金存放在我公司期間所產生的利息原則上歸采購方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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